敦煌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省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要纳入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的工作要求,我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
一、明确清理范围
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纳入清理范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二、精准认定依据
一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以上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文件规定的明确授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三、领会政策实质。在梳理职能的基础上,按照“两个不突破”、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列出每个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切实加强涉改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清理期间思想稳定、工作不断。(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