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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规范事业单位公章刻制收缴工作

【来源:酒泉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13-08-28 】 【选择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公安部等15个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市编办与市公安局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的通知》,对新设立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和变更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收缴和刻制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经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以后,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因合并、分设和职能调整需要变更名称的事业单位,必须自审批机关下发变更名称的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名称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后,给予换发新的《证书》,同时收缴名称变更前的公章,出具《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的《证书》和《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手续。事业单位于领取《证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公章的印迹向核发《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改制或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完成清算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回《证书》和印章,出具《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收回的印章及时进行破损处理,使其不能正常识别、使用,并按照档案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将收缴的印章移交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