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酒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09 】 【选择字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酒泉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的程序分别为: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

1.领取《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资料和操作说明;

2.绑定《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设定光盘用户名(法人证书号)和密码;

3.进入“申请设立登记”,填写表格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

4.填写完检查无误后,网上提交至酒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登记局)审核。

(二)受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网上登记申请初审合格后,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一式三份);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①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②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③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④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⑤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9. 市登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审查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和上报的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进行审查。

(五)核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和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终审,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发证

市登记局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七)公告

由市登记局在公开媒体对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公告。

(八)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其印章的印迹向市登记局备案。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登记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自出现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登记局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市登记局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输入光盘用户名(法人证书号)和密码;

2.进入“申请变更登记”,填写表格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

3.填写完检查无误后,网上提交至市登记局审核。

(二)受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网上变更申请初审合格后,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8.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审查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变更申请和上报的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五)核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变更申请和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终审,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六)换证

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七)公告

由市登记局在公开媒体对变更的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八)备案

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其印章的印迹向市登记局备案。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一)清算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登记局提交注销申请。

(二)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市登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审查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上报的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理。

(四)核准

市登记局对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五)公告

由市登记局在公开媒体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告。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一)申请

1.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输入光盘用户名(法人证书号)和密码;

2.进入“办理年度检验”,填写表格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

3.填写完检查无误后,网上提交至市登记局审核。

(二)受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年检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年检报告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年检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网上年检报告初审合格后,需上报以下纸质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资产证明(由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5. 资质证明(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6.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的,应提交继续任职的文件)

  7.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8. 市登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审查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年检报告和上报的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五)核准

市登记局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年检报告和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终审,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全国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标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