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3-07 】 【选择字号: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机构编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动议

1.提出动议。县(市、区)委编委、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权限内所管理的党政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动议前,应当全面掌握拟动议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以及编制类型、编制数、领导职数、职能职责、运行现状等基本情况,做好基础性工作。动议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论证。

通常情况下,根据以下情形提出动议:一是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二是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区或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四是人民群众、所辖地区或下属部门反映强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调整的。

2.沟通预审。县(市、区)委编委、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超出权限的动议事项,应当事先与市委编办进行沟通预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

县(市、区)委编委(编办)沟通预审的事项主要包括:科级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名称、调整隶属关系、加挂牌子、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跨层级调整编制等;乡镇(街道)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可审议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涉及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需市委审批的事项,事先同市委编办沟通衔接,按规定由县(市、区)委上报市委同意后,方可继续研究推进。

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预审的事项主要包括: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核定和调整,以及系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

沟通时需提出明确的意见,以函件形式报送书面沟通意见稿,沟通和预审后要反馈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沟通预审主要看动议事项: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或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现有机构、编制是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

3.专项请示。沟通预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市直部门(单位)以党组(党委)名义、县(市、区)以党委编委名义上报市委编委,请示文件实行一事一报,一家行文,下属单位不得越级上报。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和特殊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和市委有关要求上报。请示文件后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拟动议的机构编制基本情况书面说明、论证分析等材料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未经沟通和预审,直接上报请示事项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论证

4.论证分析。根据请示事项内容和市委编委领导批示要求,市委编办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梳理相关政策依据,结合实际进行分析论证,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着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充分分析论证后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和审核意见。

在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进行研究论证时,主要分析把握:一是看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二是看机构是否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三是看该机构职能能否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在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研究论证时,主要分析把握: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否适应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

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总要求,县(市、区)可在已核定的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总量内,对个别职责任务较重的党政部门可适当核增1名领导职数,提出论证意见,按程序报审,但要保持总量控制,动态平衡。

三、审议决定

5.市委编委会研究审定。提请市委编委会研究的事项,事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由市委编办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和归口管理原则,向市委编委副主任先行汇报,沟通意见一致后,向市委编委主任请示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提交市委编委会会议审议。

市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审议时,主要把握: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一般情况下,编委会会议按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就审议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说明;二是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是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对急需办理的事项,由市委编办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委编委副主任或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重大事项报市委编委主任审定。必要时,可将拟办意见书面分送市委编委副主任和委员审阅后,由市委编办汇总意见,报编委主任审定。

市委编办可根据市委编委会的授权,对市级党政机关和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市级党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分工和调整、系统内编制调整;县(市、区)科级机构变更名称、调整隶属关系、加挂牌子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征得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实施。

6.市委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或应当提请市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委深改会、编委会审议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超出市级机构编制权限的事项,经市委编委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后,报省委编委或省委审批决定。

四、组织实施

7.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重大事项实施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中央、省委编委的要求不折不扣组织实施;省委编委安排部署的机构编制事宜要认真组织实施;超出本级机构编制权限的事项报上级编委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要立即组织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8.市委常委会、市委编委会审定事项的组织实施。经市委常委会、市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抓紧组织实施。

9.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并组织实施“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三定”规定制定或修订条件,使用条款形式表述的方式,由部门(单位)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市委编办审核,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单位)予以修改完善,新组建部门(单位)尚未成立党组(党委)的,由组建筹备班子研究上报,市委编委会会议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三定”规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名义发布实施。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市、县(市、区)委编办督导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

10.全程纪实。以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的基本程序为主线,通过文字记录、文书档案等准确记录研究审定机构编制事项全过程。全面收集沟通意见、书面请示、相关证明材料、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会议记录(纪要)、批复文件、“三定”规定、人员编制核定、领导配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工作纪实卷宗。

11.事后跟踪落实。对经审定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和印发的“三定”规定,持续跟踪抓好落实。督促指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建机构、加强人员调剂配备、按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确保人员到位,机构顺畅运行,履行职责到位。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市委编办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12.机构编制备案。加强县(市、区)机构编制备案管理,实行下备一级,在调整机构编制事项或者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备案。县(市、区)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的落实情况;县(市、区)委编委对市委编委(市委编办)批复设立、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的机构落实情况,核定或调整领导职数、调整职能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县(市、区)委编委对权限内审批的股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调整隶属关系等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要领域、重点工作、重大事项涉及部门(单位)之间编制调整的情况,跨层级调整编制情况;县(市、区)委编委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相关材料;其他应当报备的事项。

13.实名制数据系统录入管理。根据机构审批设置情况,市、县(市、区)编办要将相关信息数据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适时更新完善。对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涉及干部配备、财政预算、人员管理的有关机构编制数据需求,按规定程序调阅时予以保障。加强实名制数据统计分析与应用,每月5日前将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对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等问题也要及时汇报。

14.机构编制报告。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县(市、区)委编委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

15.机构编制评估。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根据需要,主要对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执行情况、使用效益开展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作为审核审批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使用效益评估结果作为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市委编办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

对于机构改革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三定”规定执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整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机构编制批复事项1年以上的,或职能弱化、职责单一、机构编制资源闲置的地方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进行调整或核减。

16.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市、县(市、区)委编委(编办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市、县(市、区)委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检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17.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权限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