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各级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新要求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5-18 】 【选择字号: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                           

  ——摘自党的十八大报告

  2.“本届政府内,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

              ——摘自2013317日李克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3.“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摘自20138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4.“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摘自《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5.“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 ’,不得研究、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不得向党委、政府提请审定,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受理。各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不得在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中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工作制度。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工作考核、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要坚决予以抵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条条干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摘自《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甘办发〔201377)

  6.“从20138月起,省委组织部将委托省审计厅会同省编办统一组织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情况审计”;“重点审计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安排财政供养人员等问题。”

  ——摘自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情况审计的通知》(甘组通字〔201340号)

  7.“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期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财务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机构改革完成前,除事关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的事项外,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和研究增加机构编制的事项”。

               ——摘自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全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21号)

  8.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招考、选调和接收安置人员,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报告,说明用人条件、编制空额、人员情况,按程序申请使用空编,经审核批准并签发《编制使用通知单》后,方可办理招考、选调和接收安置人员事宜,办理核拨工资手续。”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凡单位新进人员身份不符、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均不办理编制手续。”

             ——摘自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编委主任都伟同志2013年市编委会议上的讲话

  9.“要坚持在干部编制规定内配备干部,任何单位都不能突破有关规定,不能擅自增加领导干部职数,不能自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能随意自设新的职务名称,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安排干部。各单位在调入工作人员时,要预留空缺的领导干部编制。对2013630日以前的超配干部,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消化解决,届内全部消化完毕;201371日后坚决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从20138月起,省上统一组织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和机构编制情况审计,市上对各部门的编制情况也要进行审计。”